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、变卖所得的价款按哪些顺序清偿

根据以上内容,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:
1、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,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、变卖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:
(一)抵押权已经登记的,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;
(二)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;
(三)抵押权未登记的,按照债权比例清偿。
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,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。
2、同一财产上既有抵押权,又有质权,还有留置权时,留置权最优先,其次是有抵押登记的抵押权,然后是质权。
3、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的话,则仍是留置权优先,但是质权优先于抵押权,抵押权最后。
法律依据: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一十四条
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,拍卖、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:
(一)抵押权已经登记的,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;
(二)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;
(三)抵押权未登记的,按照债权比例清偿。
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,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。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一十五条
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,拍卖、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、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。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五十六条
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,该动产又被留置的,留置权人优先受偿。